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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修改的。只要原来公开的内容指向豆类指的就是大豆即可。
2、一种是针对说明书中本身存在的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作出的修改;一种是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出的适应性修改,上述两种修改只要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一般都是允许的。允许的说明书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1) 修改发明名称,使其准确、简明地反映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名称。
3、原则上说明书是可以修改的,但前提条件是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如果你认为权利要求的修改需要说明,则应该在意见陈述书中进行,而不是在说明书中引入新内容,如果不引入新内容你对说明书的修改也就没有必要了。
4、属于本阶段不被认可的修改。此外,为了使做出的修改被认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描述的发明,还必须满足可独立授权的条件,否则修改后产生新的拒绝授权的理由会导致延迟审查进程,因此不满足授权条件的修改因其不能授权而被禁止,该申请则可能被直接驳回。
5、可以是可以的,但是权利要求书不改变的话,光修改说明书的内容和增加几个实施方案对是否可以授权和专利授权以后的保护范围没有什么影响。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的权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
所谓的优先权,一般是指的在本申请日之前一年内还曾经向专利局或者PCT协约国的其他国专利局提出过同样的申请,那么这个在后的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其申请日可以视为和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同一日。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的阶段包括公开、实质审查及授权。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是发明专利在进入实质审查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因而驳回其专利申请。
法律分析: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
法律主观:专利权的终止原因是:专利期限届满;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所谓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或申请人与专利局之间的来往信函中,已经确认为已有技术或明确表示放弃请求的保护技术内容,在以后的指控第三人侵权时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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