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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抄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范围:我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限于狭义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保护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邻接权),《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保护的专利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资格条件 根据现有规定,能够向海关总署提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仅限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这包括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人。
更为有效地在边境环节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只能是在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以后。所以,作为权利人,特别是对于商标专用权人,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有详细的管理规定,旨在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条例的实施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以下条款阐述了权利人请求海关保护、备案程序、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备案内容、费用及相关期限等关键内容。
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制定了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时,针对依职权调查处理的第四章,有明确的操作流程。当监管进出口货物时,如涉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且相关使用情况未备案,海关有权要求收发货人在限期内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相关文件(第二十一条)。
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1、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又称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或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是指海关依法在边境制止侵犯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境或者出境的执法措施,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种。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科学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3、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实施的保护。
4、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是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进行监管和保护的重要工作。通过加强监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专项行动等措施,海关能够有效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5、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具体是指海关为保障国际贸易的公平秩序,对进出口货物中涉及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包括邻接权)和专利权等受到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与保护的措施。这种保护不仅限于海关自身行动,知识产权权利人也有权利主动向海关申请实施保护,但需预先提交相关申请。
6、条例第二条明确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即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中涉及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专利权(统称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些权利受到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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